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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

作者:安环办公室 浏览: 来源:安环办公室

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规定



 

1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上锁管理;

2、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,且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;

3、危废存贮场所外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;

4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,必须及时送至危废贮存场所,不得放置在场所外存放。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、出库登记台账:且各容  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;

5、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,并建立台账,明确危废名称、来源、进出量,管理者签名等;

6、不同类别的废物应分别放置在各指定区域,严禁混放;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名称,重量及产生日期等标识;

7、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,发现破损,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;

8、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,处置危险废物;

9、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、处置相应的资质,并有相关证明文件。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;

10、危废存贮场所外应配备消防器材;

11、存贮场所内应定期进行清扫,清洁。火灾事故调查,总结事故教训,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。



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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